实益拥有权标准

实益拥有权标准

在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要求公司识别并报告其实益拥有者——即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个人,即使他们的姓名未出现在官方文件如成员登记册上。

此举旨在促进透明度,防止洗钱,并确保公司背后的真实决策者被知晓。实益拥有权可通过直接方式持有(例如列为股东)或间接方式持有(例如通过其他公司、协议或名义股东)。

SSM 指南列出了六项标准,帮助公司判断谁符合实益拥有者资格,依据包括持股比例、表决权、控制决策的能力或对董事会的影响力。

实益拥有权判定标准

标准 含义
A 个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20%或以上普通股。包括共同持股、协议或名义安排。
B 个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20%或以上表决股。包括共同持股、协议或名义安排。
C 个人即使不是股东或董事,也对公司或董事具有实际控制权,无论正式或非正式。他们的意见总被采纳。
D 个人有权直接或间接任命或罢免在董事会会议上掌握多数表决权的董事。
E 个人与其他股东有协议,共同掌握多数表决权。
F 即使持股或表决权不足20%,个人仍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力。

** 一名股东可同时符合多项标准。
示例 —— 个人可同时符合标准A和B

标准比较

标准 重点 持股要求 其他说明
A 持股比例 普通股20%或以上 根据成员登记册中的普通股计算(“持股比例”)
B 表决股 表决股20%或以上 依据公司章程定义的表决股/表决权
C 实际控制 无需持股比例 个人意见总被采纳,即使没有持股
D 任免董事 无需持股比例 可任免关键董事,即使没有持股
E 通过协议控制表决权 视协议而定 控制权来源于与他人的协议;通常通过名义股东协议
F 重大影响 持股/表决权不足20% 仍具有实际控制或影响力

谁可以访问实益拥有权信息

以下个人或机构可以访问实益拥有权(BO)信息:

  • 实益拥有者——仅限查看自己的信息;
  • 经实益拥有者书面授权的人——仅限查看授权人的信息;
  • 根据《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案(第613号法案)》附表一开展相关活动的任何报告机构;
  •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作为第613号法案下的主管机关;
  • 马来西亚任何执法机构,根据第613号法案执行职能;
  • 财政部,在执行政府采购职能时。

请参考:2025年公司(访问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及相关信息)条例

向 SSM(私人有限公司 SDN BHD)更新实益拥有权信息的时间

  • 在实益拥有权信息录入实益拥有者登记册后的14天内。
  • 在实益拥有权信息发生任何变更后的14天内。
  • 提交年度申报表时,同时提交实益拥有权信息,最迟不得超过公司成立周年日起3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