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发票更新(日期:2025 年 1 月 28 日)

e-发票更新(日期:2025 年 1 月 28 日)

电子发票(e-Invoice)实施最新更新
根据《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 60I 条文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是否必须实施电子发票?
是的,根据第 60I 条文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必须实施电子发票,并且须申请独立的税务识别号码(TIN),以履行其电子发票相关义务。
(摘录自 LHDN 官方网站电子发票常见问答,问题 Q8)

若企业于 2023 年或之后开始营运,该企业的电子发票实施日期为何时?
若企业拥有非个人股东(或同等情况),或为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或拥有关联公司,或以合资方式营运,且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超过 RM150,000,则须自 2025 年 7 月 1 日 或其开始营运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实施电子发票。
另一方面,若企业没有非个人股东,并非控股公司子公司,且没有关联公司或合资企业,则须自 2025 年 7 月 1 日 或其开始营运之日起实施电子发票,惟其年度营业额或收入低于 RM150,000 者除外。
详情请参阅 LHDN 电子发票常见问答中的第 3 部分:中小微企业(MSMEs)电子发票
(摘录自 LHDN 官方网站电子发票常见问答,问题 Q11)

对于部分企业代理人,若现有流程是由代理人向公司开具发票,是否可继续由代理人开具电子发票,而非采用自开电子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
根据《电子发票特定指南》第 9.4 节的规定,付款方(即向代理人、经销商及分销商付款的纳税人)必须就支付予代理人、经销商及分销商的款项或奖励(不论是金钱或非金钱形式)开具自开电子发票
此规定不论代理人、经销商或分销商是个人或公司皆适用。付款方在电子发票经系统验证后,须将已验证的自开电子发票提供给供应方。因此,代理人、经销商及分销商无需向付款方另行开具电子发票。
(摘录自 LHDN 官方网站电子发票常见问答,问题 Q55)

马来西亚买方在开具自开电子发票时,是否需要将由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RMCD)在清关时征收的进口关税及/或销售税列入其中?
不需要。马来西亚买方无需在自开电子发票中列入由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RMCD)征收的任何关税及/或税款。
(摘录自 LHDN 官方网站电子发票常见问答,问题 Q66)

更新 —— 获豁免实施电子发票的国际组织名单
凡于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从事任何商品销售或服务交易的相关国际组织,根据更新后的名单,可豁免实施电子发票。
(请参阅 LHDN 电子发票指南,附录三)

需由买方开具自开电子发票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下,交易完成后,供应方会开具电子发票以确认其收入(收入凭证),并作为买方采购或支出的记录(费用凭证)。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需由非供应方的其他方开具自开电子发票。就电子发票而言,买方须就以下交易开具自开电子发票
目前须开具自开电子发票的情形:
  • 支付予代理人、经销商、分销商等的款项(参阅《电子发票特定指南》第 9 节
  • 向外国供应商采购商品或服务(参阅第 10.4 节
  • 利润分配(如股息分派)(参阅第 11 节
  • 电子商务(e-commerce)交易(参阅第 14 节
  • 所有博彩及游戏中奖金的支付
  • 未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之间的交易(仅在其他自开情形不适用时)

保险业务中理赔、赔偿或福利支付的自开电子发票开具时间

条件 开具日期
存在书面协议 若无需政府或州政府批准,则以协议日期作为开具日期。
需政府或州政府批准 批准日期作为开具日期;若属附带条件批准,则以最后一个条件达成之日为准。
不存在书面协议 交易完成日期作为开具日期。

(参阅 LHDN 电子发票特定指南,第 8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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