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Glenmarie Estates Sdn Bhd 是一家拥有 14 处房产的投资控股公司 (IHC)。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这些房产的租金收入应如何课税?
第 4(a) 条文(业务收入): 允许更灵活的费用抵扣,并可申请资本津贴 (Capital Allowances)。
第 4(d) 条文(租金收入): 被视为“被动”来源。亏损不能结转至未来年度,且仅能抵扣直接支出的费用。
纳税人的主张: 纳税人认为他们经营的是活跃业务,因为他们维持房产处于“适租状态”,聘请了第三方负责安保和维护,并雇佣员工处理租户需求。
法院判决: 高等法院驳回了纳税人的上诉,判定该租金收入属于 第 4(d) 条文(被动收入)。法院认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不够“全面且主动”,不足以构成一项业务。关键点在于:其维护工作通常是“响应式”的(收到租户投诉才处理),而非主动、全面的服务体系。
根据 公共准则 (Public Ruling) No. 12/2018,若要将租金收入列为第 4(a) 条文下的业务收入,必须通过“全面且主动的服务”测试:
全面服务 (Comprehensive Services): 不仅限于安保或基本维护。服务应涵盖建筑结构(电梯、楼梯、排水管)、外部设施(景观美化、停车场、外部照明)的保养。
主动提供 (Active Provision): 您必须主动管理这些服务,无论是通过自有员工还是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
IHC(投资控股公司)因素: 对于根据第 60F 条文纳税的 IHC,内陆税收局 (LHDN) 通常预设租金为非业务来源,除非纳税人能提供强力反证。
如果您希望将租金视为业务收入,必须从“被动收租”转变为“主动经营”:
明确租赁条款: 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列出房东有义务提供全面的维护和支持服务。
制定主动维护表: 摆脱“有坏才修”的模式。为建筑基础设施建立定期的维护计划表。
专业管理团队: 尽可能设立专门团队,或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涵盖广泛服务范围的清晰合同。
企业实质性: 确保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简介体现出“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意图,而不仅仅是持有土地等待增值。
一旦面临税务审计,LHDN 会寻找“活跃经营”的证据。请准备好以下文件:
租赁协议: 重点标记涉及服务义务的条款。
服务合同: 与安保公司、清洁公司、水电工等签署的协议。
维护日志: 记录物业进行的所有维护工作,证明其为主动保养。
发票与收据: 证明公司支付了所有“全面性服务”的费用。
员工证明: 员工的工作职责说明书,需体现其参与物业管理或维护。
往来信函: 证明房东在管理租户问题和物业基础设施方面的沟通记录。
“有在做事,不代表就是业务。” 许多业主认为,只要做一个“好房东”,修补漏水或提供保安就足以宣称自己是在经营业务。本案证明了法院和 LHDN 对于“全面服务”有着极高的门槛。如果您的维护工作被视为仅是持有物业的“附带行为”,那么它依然会被判定为被动收入。
本文所提供的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专业建议。备注: 纳税人有权在判决日期(2026 年 4 月 22 日)起 30 天内向马法庭提起上诉。业主应密切关注此裁决是否会被推翻,因为这将对马来西亚 IHC 的税务筹划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