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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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196(4)条的规定,每家私人有限公司(Sendirian Berhad / Sdn. Bhd.)必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马来西亚的董事,即该董事必须在马来西亚有主要居住地。

此外,所有董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必须是真实个人,且年满18岁。
  • 得为未解除破产者。
  • 得有以下犯罪记录(无论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
    • 涉及公司推广、成立或管理的犯罪行为。
    • 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刑期三个月或以上。
    • 在过去五年内违反《2016年公司法》第 213、217、218、228 或 539 条的规定。

什么是名义董事?

名义董事是指受任以满足《2016年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居住要求的人,特别适用于所有股东或董事均为外国人且不居住在马来西亚的公司。

只要该人士符合上述公司法规定,任命名义董事是合法允许的


在 C&G,我们的名义董事服务严格属于法定及非执行性质。这意味着:

  • 名义董事不会参与公司日常业务运营。
  • 名义董事不会对银行事务、融资安排或信贷设施拥有任何权限。
  • 名义董事不会代表公司进行申请、许可或任何商业交易。
  • 名义董事的职责仅限于确保公司符合《公司法》关于本地董事的法定要求。

此安排可保障客户的业务独立性,同时确保公司遵守马来西亚法律。


谁应考虑使用名义董事服务?

如果您符合以下情况,可考虑使用名义董事服务:

  • 您是外国个人或投资者,希望在马来西亚注册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但没有本地居住董事。
  • 您正在设立全外资公司,仅需任命一名本地董事以满足法定要求。

总而言之,名义董事服务为外国客户提供了一种合法合规、安全且实用的解决方案,满足马来西亚本地董事居住要求,同时让实际业务所有者保持对公司运营、银行事务及决策的完全控制。


如有任何疑问,您可参考我们的 常见问题(FAQ)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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