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196(4)条的规定,每家私人有限公司(Sendirian Berhad / Sdn. Bhd.)必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马来西亚的董事,即该董事必须在马来西亚有主要居住地。
此外,所有董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名义董事是指受任以满足《2016年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居住要求的人,特别适用于所有股东或董事均为外国人且不居住在马来西亚的公司。
只要该人士符合上述公司法规定,任命名义董事是合法允许的。
在 C&G,我们的名义董事服务严格属于法定及非执行性质。这意味着:
此安排可保障客户的业务独立性,同时确保公司遵守马来西亚法律。
如果您符合以下情况,可考虑使用名义董事服务:
总而言之,名义董事服务为外国客户提供了一种合法合规、安全且实用的解决方案,满足马来西亚本地董事居住要求,同时让实际业务所有者保持对公司运营、银行事务及决策的完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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